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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 United States America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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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1/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3,6,15 已還押約2個月
❗️D4曾還押4個月,D9曾還押4.5個月
❗️D19早於2022年8月12日認罪,並由另一法官判入教導所

本案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一個樽內含460ml汽油,一支噴劑內含31ml汽油,一支噴漆,一盒火柴,一把鏍絲批)(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一把鉗,一把𐝹刀,一把剪刀,五卷鐵線,一卷麻繩......等)(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 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9 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1103 再開庭

正式答辯:
控罪一:
D1,3,5,6,9,10,11,14-18 認罪❗️
D2,4,7,8,12,13 不認罪

控罪二(指向D5)認罪❗️
控罪三(指向D5)留法庭存檔
控罪四(指向D9)留法庭存檔
控罪五(指向D9)認罪❗️
控罪六(指向D1)留法庭存檔
控罪七(指向D2)不認罪
控罪八(指向D3)留法庭存檔
控罪九(指向D5)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指向D6)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一(指向D7)不認罪
控罪十二(指向D10)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三(指向D11)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四(指向D12)不認罪
控罪十五(指向D14)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六(指向D15)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七(指向D16)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八(指向D17)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九(指向D8)不認罪

114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摘要

暴動範圍:
1. 理大校園範圍(包括D,P,Y座)及暢運道正門
2. 暢運道天橋
3. 南橋
4. 北橋
5. 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交界
6. 暢運道
7. 科學館道
8. 漆咸道南

2019年11月17日約1900,警方完成佈防:
1. 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A1防線)
2. 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A2防線)
3. 漆咸道南近暢運道(A3防線)
4. 科學館道(A4防線)
5. 科學館道近康達徑(A5防線)
6. 暢運道天橋(B1防線)
7. 北橋(B2防線)
8. 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C1防線)
9. 紅隧的香港島入口(C2防線)
10. 漆咸道北近紅磡繞道(C3防線)
11.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D1防線)
12. 漆咸道南近康莊道(D2防線)
13. 康莊道近漆咸道(D3,4防線)

示威者行為包括:
1. 身穿黑色衣物,及戴有保護裝備集結在暢運道天橋,南橋及北橋
2. 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
3. 利用自製投石器投擲汽油彈(但失敗,意外擊中另一名示威者並使之著火)
4. 放置大量磚塊及雜物,阻礙警方推進
5. 向警方防線投出大量汽油彈(有裝甲車因而著火)
6. 路面上留下多處火種

警員因而造成的傷勢:
1. 警員8011的右手手指筋腱斷裂
2. 有警員嘴唇上方流血不止

維修費:
2架銳武被損毀,維修費約19萬2千元
整件理大事件(2019年11月11日到11月27日),理大申報維修費為約3億元。

主控讀出各認罪被告的拘捕詳情,及所檢取的物品。

主控指出由於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晚全面封鎖理大。在此之前,亦有多次呼籲理大內人士離開,及其他人士不要前往理大。故包括認罪被告在內的眾人在11月17日晚前的某時間點參與暴動,眾人必然知道現場發生暴動,眾人必然是藉著自身留守,藉此鼓勵或壯大聲勢,從而達至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法官表示希望可以所有被告的被捕位置圖。主控表示本案應該沒有人爭議現場被捕,本案有爭議的是被告為何出現在現場,及為何管有該物品,故主控沒有準備較準備的被捕位置圖。

姚本成大律師表示並沒有同意不爭議被捕地點。法官表示雙方需要再溝通清楚,案件排期至今已過了一段長時間,雙方應該已經有足夠時間溝通。法官喜歡良好的溝通,不喜歡未討論就拎出黎反對,話邊個岩邊個錯。

案件管理:
下午處理開案陳詞及house keeping matter,明天才播片。

125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屆時會處理開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1/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3,6,15 已還押約2個月
❗️D4曾還押4個月,D9曾還押4.5個月
❗️D19早於2022年8月12日認罪,並由另一法官判入教導所

本案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一個樽內含460ml汽油,一支噴劑內含31ml汽油,一支噴漆,一盒火柴,一把鏍絲批)(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一把鉗,一把𐝹刀,一把剪刀,五卷鐵線,一卷麻繩......等)(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 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9 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1103 再開庭

正式答辯:
控罪一:
D1,3,5,6,9,10,11,14-18 認罪❗️
D2,4,7,8,12,13 不認罪

控罪二(指向D5)認罪❗️
控罪三(指向D5)留法庭存檔
控罪四(指向D9)留法庭存檔
控罪五(指向D9)認罪❗️
控罪六(指向D1)留法庭存檔
控罪七(指向D2)不認罪
控罪八(指向D3)留法庭存檔
控罪九(指向D5)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指向D6)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一(指向D7)不認罪
控罪十二(指向D10)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三(指向D11)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四(指向D12)不認罪
控罪十五(指向D14)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六(指向D15)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七(指向D16)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八(指向D17)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九(指向D8)不認罪

114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摘要

暴動範圍:
1. 理大校園範圍(包括D,P,Y座)及暢運道正門
2. 暢運道天橋
3. 南橋
4. 北橋
5. 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交界
6. 暢運道
7. 科學館道
8. 漆咸道南

2019年11月17日約1900,警方完成佈防:
1. 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A1防線)
2. 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A2防線)
3. 漆咸道南近暢運道(A3防線)
4. 科學館道(A4防線)
5. 科學館道近康達徑(A5防線)
6. 暢運道天橋(B1防線)
7. 北橋(B2防線)
8. 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C1防線)
9. 紅隧的香港島入口(C2防線)
10. 漆咸道北近紅磡繞道(C3防線)
11.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D1防線)
12. 漆咸道南近康莊道(D2防線)
13. 康莊道近漆咸道(D3,4防線)

示威者行為包括:
1. 身穿黑色衣物,及戴有保護裝備集結在暢運道天橋,南橋及北橋
2. 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
3. 利用自製投石器投擲汽油彈(但失敗,意外擊中另一名示威者並使之著火)
4. 放置大量磚塊及雜物,阻礙警方推進
5. 向警方防線投出大量汽油彈(有裝甲車因而著火)
6. 路面上留下多處火種

警員因而造成的傷勢:
1. 警員8011的右手手指筋腱斷裂
2. 有警員嘴唇上方流血不止

維修費:
2架銳武被損毀,維修費約19萬2千元
整件理大事件(2019年11月11日到11月27日),理大申報維修費為約3億元。

主控讀出各認罪被告的拘捕詳情,及所檢取的物品。

主控指出由於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晚全面封鎖理大。在此之前,亦有多次呼籲理大內人士離開,及其他人士不要前往理大。故包括認罪被告在內的眾人在11月17日晚前的某時間點參與暴動,眾人必然知道現場發生暴動,眾人必然是藉著自身留守,藉此鼓勵或壯大聲勢,從而達至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法官表示希望可以所有被告的被捕位置圖。主控表示本案應該沒有人爭議現場被捕,本案有爭議的是被告為何出現在現場,及為何管有該物品,故主控沒有準備較準備的被捕位置圖。

姚本成大律師表示並沒有同意不爭議被捕地點。法官表示雙方需要再溝通清楚,案件排期至今已過了一段長時間,雙方應該已經有足夠時間溝通。法官喜歡良好的溝通,不喜歡未討論就拎出黎反對,話邊個岩邊個錯。

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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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屆時會處理開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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