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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手足被捕後留醫8日
———————————————
速報:
‼️罪名成立‼️

押後至3月19日16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量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PW1當天任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當天奉命到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掃蕩堵路人士。PW1指下車後現場有約50黑衣人四散逃跑,期間他見到一名頭戴黑色帽、黑面罩、穿黑色短袖恤衫、黑長褲、揹背囊人士(即被告)跑入奶路臣街逃走,遂上前追截,並呼叫「警察,咪走!」。PW1最後在銀行中心對出門口截停被告,期間被告反抗,全身不斷擺動,PW1遂嘗試把被告控制在地,然被告在半蹲狀態下仍不斷擺動身體,PW2接著到場幫忙控制被告。PW1指糾纏期間感到面部被撞,惟不肯定是被告撞他還是因為其他原因。PW1以涉嫌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襲警拘捕被告。PW1指因現場有人喧嘩,遂把被告轉移至地鐵站,期間被告捉住PW3,身體不斷搖晃,惟逃跑不成功。

28/10/2019 0009時 PW1&2把被告押上警車,期間被告在上警車第一級後用腳向後踢,頭亦向後撞,PW2遂幫忙控制被告。PW1在上車後確意自己鼻有血。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本案爭議點
本案爭議點為警員證供可信性,警員有否使用合理武力,被告有否抗拒警員,及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一般性原則
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沒任何舉證責任。

📌控方證人PW1&2口供分析
- 辯方投訴PW1證供指現場有堵路,惟片段顯示道路暢通,裁判官指PW1是收到電台通知現場有人堵路才到現場落車執法,期間他不能知道路面情況是正常的。

- 辯方投訴PW1證供指第一眼看見被告位置時在主問是答「中間」,而在盤問時答「前面中間」,裁判官認為並無不妥,只是因主問不清晰

- 對於辯方質疑PW1指現場有50黑衣人,惟PW1卻特別留意被告,裁判官指警員追截期間鎖定一人是合理的,加上被告與PW1相距25-30米,站在最前排,亦是逃跑後最後一排,PW1鎖定被告追截並無不妥。

- 對於辯方質疑PW1與被告糾纏的描述不準確,裁判官指當時PW1首要工作是控制被告,而PW1亦坦白承認他不肯定是否被告撞他。

- 對於辯方指被告逃跑時不會蹲下,裁判官指這情況「不出奇」。

- 對於被告在地上掙扎,用腳撐起身等描述,裁判官指PW1證供無矛盾。

- 對於辯方指PW1在控制被告時被告雙手放身後地上,裁判官指影片顯示被告有嘗試撐起身。

- 對於辯方質疑PW1不知自己的傷勢,裁判官指PW1的傷勢吻合醫療報告中擦傷的描述。對於辯方指PW1在帶被告到地鐵站期間圍觀人群中有人擲物,PW1不應放過擲身人士,裁判官指PW1當時看不到在人群中到底是誰在擲物,加上首要考慮是控制被告,考慮案發環境後把被告帶往地鐵站的判斷並無不妥。

- 對於辯方指片段無拍到被告反抗,裁判官指片段無拍到不代表無發生過。

- 對於辯方指片段無拍到被告在地鐵站內掙扎,裁判官指片段雖無拍到但PW3能感覺到被捉。

- 對於辯方質疑PW1的警告是「警察,咪郁!」而不是「警察,咪郁,雙手擺後面!」,裁判官指辯方的質疑不合理。

- 對於辯方投訴PW1「痛楚使其服從」的說法是使用過度武力,裁判官指這是警員控制被告的方法,只要不掙扎就不會痛,反之愈掙扎就會愈痛。

- 裁判官指RTHK片段3分10秒至3分30秒期間見到警員屈曲被告雙腳並把它們放在不同角度,但無向下壓。裁判官指辯方不利用清晰拍攝案發角度的D1片段,反而利用控方不清楚角度的片段作盤問,令他感到「失望」。

- 裁判官指片段中見被告掙扎及與警員糾纏。PW1&2證供合理無矛盾,期間對於被告「烏低」還是「蹲低」的描述是因為角度不同,‼️接納PW1&2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案情,指被告在PW1制服他期間左右擺動身體,並用腳撐地掙扎,在上警車時亦向後掙扎。

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PW1有合理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期間無使用不恰當武力,辯方舉出的案例並不適用。

裁判官裁定警員執法期間使用合理武力,正在正當執行職務,截停有基礎。裁定被告在地鐵站內及在上警車時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均申請把所有證物留法庭存檔

求情理由

-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現年32歲,父母親皆已退休,有一名從事演藝事業的弟弟,被告在調景嶺與家人居住。被告大專學歷,現職多媒體設計行業,相信在判刑後應不能再從事現職。

- 被告對案發感後悔,尊重法庭裁決,案發是因一時的「misjudgement」,期間電光火石,被告無預謀犯案。參考同意事實,警員與被告皆有受傷,警員僅鼻翼受傷,但參考被告在廣華醫院睇醫生後的照片可見,對比警員被告傷勢可謂「相當程度」。被告自知傷勢咎由自取,已是懲罰,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只是「抗拒」,不是「襲擊」警員。被告無意圖主動攻擊警員,警員傷勢是在被告「struggle」的情況下造成,嚴重性較一些故意絆到警員追捕他人的案例為低,被告的行為不是極端掙扎。

- 辯方呈上21封求情信,其中包括1封被告母親所寫;五封由被告過往及現在共事朋友撰寫;其餘由被告參與「國際青年商會」的朋友所寫,內容指被告常常擔任義工,到酒店推廣減少使用即棄塑膠,派飯給老人家,到老人院探望,探望獨居老人,亦有幫深水埗明哥派飯給深水埗露宿者,形容被告關心社區及社會。

- 辯方指被告在2019年10月起至現在因本案飽受心理精神壓力,亦引用案例CAAR8/2020(見文末),指出不奢望法庭判非監禁式刑罰,但仍希望盡努力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再作判刑。本來辯方仍有一2017年案例希望呈上,但在與裁判官對話中得出「依家律政司咁多上訴,2017年案例唔係咁啱用」的結論後作罷。


延伸閱讀:

1. CACC157/2013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5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手足被捕後留醫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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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成立‼️

押後至3月19日16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量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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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PW1當天任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當天奉命到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掃蕩堵路人士。PW1指下車後現場有約50黑衣人四散逃跑,期間他見到一名頭戴黑色帽、黑面罩、穿黑色短袖恤衫、黑長褲、揹背囊人士(即被告)跑入奶路臣街逃走,遂上前追截,並呼叫「警察,咪走!」。PW1最後在銀行中心對出門口截停被告,期間被告反抗,全身不斷擺動,PW1遂嘗試把被告控制在地,然被告在半蹲狀態下仍不斷擺動身體,PW2接著到場幫忙控制被告。PW1指糾纏期間感到面部被撞,惟不肯定是被告撞他還是因為其他原因。PW1以涉嫌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襲警拘捕被告。PW1指因現場有人喧嘩,遂把被告轉移至地鐵站,期間被告捉住PW3,身體不斷搖晃,惟逃跑不成功。

28/10/2019 0009時 PW1&2把被告押上警車,期間被告在上警車第一級後用腳向後踢,頭亦向後撞,PW2遂幫忙控制被告。PW1在上車後確意自己鼻有血。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本案爭議點
本案爭議點為警員證供可信性,警員有否使用合理武力,被告有否抗拒警員,及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一般性原則
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沒任何舉證責任。

📌控方證人PW1&2口供分析
- 辯方投訴PW1證供指現場有堵路,惟片段顯示道路暢通,裁判官指PW1是收到電台通知現場有人堵路才到現場落車執法,期間他不能知道路面情況是正常的。

- 辯方投訴PW1證供指第一眼看見被告位置時在主問是答「中間」,而在盤問時答「前面中間」,裁判官認為並無不妥,只是因主問不清晰

- 對於辯方質疑PW1指現場有50黑衣人,惟PW1卻特別留意被告,裁判官指警員追截期間鎖定一人是合理的,加上被告與PW1相距25-30米,站在最前排,亦是逃跑後最後一排,PW1鎖定被告追截並無不妥。

- 對於辯方質疑PW1與被告糾纏的描述不準確,裁判官指當時PW1首要工作是控制被告,而PW1亦坦白承認他不肯定是否被告撞他。

- 對於辯方指被告逃跑時不會蹲下,裁判官指這情況「不出奇」。

- 對於被告在地上掙扎,用腳撐起身等描述,裁判官指PW1證供無矛盾。

- 對於辯方指PW1在控制被告時被告雙手放身後地上,裁判官指影片顯示被告有嘗試撐起身。

- 對於辯方質疑PW1不知自己的傷勢,裁判官指PW1的傷勢吻合醫療報告中擦傷的描述。對於辯方指PW1在帶被告到地鐵站期間圍觀人群中有人擲物,PW1不應放過擲身人士,裁判官指PW1當時看不到在人群中到底是誰在擲物,加上首要考慮是控制被告,考慮案發環境後把被告帶往地鐵站的判斷並無不妥。

- 對於辯方指片段無拍到被告反抗,裁判官指片段無拍到不代表無發生過。

- 對於辯方指片段無拍到被告在地鐵站內掙扎,裁判官指片段雖無拍到但PW3能感覺到被捉。

- 對於辯方質疑PW1的警告是「警察,咪郁!」而不是「警察,咪郁,雙手擺後面!」,裁判官指辯方的質疑不合理。

- 對於辯方投訴PW1「痛楚使其服從」的說法是使用過度武力,裁判官指這是警員控制被告的方法,只要不掙扎就不會痛,反之愈掙扎就會愈痛。

- 裁判官指RTHK片段3分10秒至3分30秒期間見到警員屈曲被告雙腳並把它們放在不同角度,但無向下壓。裁判官指辯方不利用清晰拍攝案發角度的D1片段,反而利用控方不清楚角度的片段作盤問,令他感到「失望」。

- 裁判官指片段中見被告掙扎及與警員糾纏。PW1&2證供合理無矛盾,期間對於被告「烏低」還是「蹲低」的描述是因為角度不同,‼️接納PW1&2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案情,指被告在PW1制服他期間左右擺動身體,並用腳撐地掙扎,在上警車時亦向後掙扎。

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PW1有合理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期間無使用不恰當武力,辯方舉出的案例並不適用。

裁判官裁定警員執法期間使用合理武力,正在正當執行職務,截停有基礎。裁定被告在地鐵站內及在上警車時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均申請把所有證物留法庭存檔

求情理由

-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現年32歲,父母親皆已退休,有一名從事演藝事業的弟弟,被告在調景嶺與家人居住。被告大專學歷,現職多媒體設計行業,相信在判刑後應不能再從事現職。

- 被告對案發感後悔,尊重法庭裁決,案發是因一時的「misjudgement」,期間電光火石,被告無預謀犯案。參考同意事實,警員與被告皆有受傷,警員僅鼻翼受傷,但參考被告在廣華醫院睇醫生後的照片可見,對比警員被告傷勢可謂「相當程度」。被告自知傷勢咎由自取,已是懲罰,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只是「抗拒」,不是「襲擊」警員。被告無意圖主動攻擊警員,警員傷勢是在被告「struggle」的情況下造成,嚴重性較一些故意絆到警員追捕他人的案例為低,被告的行為不是極端掙扎。

- 辯方呈上21封求情信,其中包括1封被告母親所寫;五封由被告過往及現在共事朋友撰寫;其餘由被告參與「國際青年商會」的朋友所寫,內容指被告常常擔任義工,到酒店推廣減少使用即棄塑膠,派飯給老人家,到老人院探望,探望獨居老人,亦有幫深水埗明哥派飯給深水埗露宿者,形容被告關心社區及社會。

- 辯方指被告在2019年10月起至現在因本案飽受心理精神壓力,亦引用案例CAAR8/2020(見文末),指出不奢望法庭判非監禁式刑罰,但仍希望盡努力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再作判刑。本來辯方仍有一2017年案例希望呈上,但在與裁判官對話中得出「依家律政司咁多上訴,2017年案例唔係咁啱用」的結論後作罷。


延伸閱讀:

1. CACC157/2013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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