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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9王(22) / D12蘇(18) / D17馮(19)
D18張(21) / D19張(18)

🛑D20蘇(25)於2023年9月11日認罪;D4李(17), D8王(23), D10黃(23), D11黃(18), D13溫(27), D14鍾(21), D15唐(26), D16黃(21),  D21黃(19), D22廖(26), D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總督察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姵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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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法官讀出結果,書面判詞隨即派予各代表律師。
詳細裁決書👈

📌裁決速報:
除D9、D18、D19罪名不成立,其他8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庭上指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所有警員作供,有作供之被告只接納D9、D18及D19之供詞並同意削弱控方推論,故此裁定控方只對D1、2、3、5、6、7、12及17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罪名成立。

1441 休庭至1600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判詞。

再開庭主控呈上各人經歷認證口供及申請證物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9日 1430作口頭補充求情,書面求情要在7月12日1200或前交法庭。另訂下9月16日 1000作判刑,🛑期間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此為1118油麻地大圍捕213人最後一宗裁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5/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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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經收到雙方文件。辯方對於控方指責蓄意剪走片段(intentionally left out),辯方指原來的iCable 片段是沒有的,要求書面道歉;控方澄清無意指責;黎官表示控方已經在庭上澄清,無需再跟進,繼續法律討論。

總結如下:

📍三步曲議題
黎官聽完雙方陳詞,不接納辯方的建議,維持一貫對陪審員的指引,即將四份VRI作整體考慮,第一步—有無承認;第二步—是否自願;第三步—真實性。如果有或有可能有不恰當情況下作供,不要考慮整份VRI,不會如辯方建議剔除認罪部份,考慮脫罪部份。

📍交替控罪
控方考慮過黎官建議,不會增加交替控罪,聚焦在目前控罪。

📍專家證人
法庭不會只對爆炸品專家作指示,會介紹5名專家證人當時的身份。

📍引用記招內容
辯方呈上李桂華警司在現場記者招待會上的發言謄本,法庭不反對辯方引用李的說話,指出PW12聽到說話後,而作出的行為。

📍證人如何形容檢取的一包粉末
雙方重聽法庭錄音後,確認證人不同意辯方形容檢取的一包粉末為「脹卜卜」。

📍被告被通緝
辯方希望法庭澄清被告只因傳票案而被通緝。

📍爆炸品案例
黎官提出一宗案例,指出終審庭採納危險品條例,詢問雙方意見。
辯方建議唔提,以免混淆。
控方指控罪書引用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52條爆炸品(explosive substance),指有用遙控裝置控制爆炸品,無雷酸汞、硝酸汞,因為製造唔成功,同意唔提危險品。

[17: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6) 10:00 繼續,控雙方結案陳辭,星期二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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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多法律内容都聽唔明,只能記下大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3/3]

D5徐(20) 🛑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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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第五位法援律師、第六位代表律師)

辯方及控方先後陳詞,辯方理據為被告患有ADHD,認罪指示模糊,法庭經考慮期身體健康狀況推翻認罪答辯。而控方反對以ADHD作擋箭牌,指現任辯方代表律師沒有參與之前審訊及早前之聆訊,被告之律師當時已因應被告狀況多次向法庭申請押後程序,其考慮及檢視資料時間已比正常人多。
法官指被告智力正常,觀察到被告有向當時代表大律師清楚表示唔可以向法庭披露身體精神狀況,留待需要時才可以透露。而更早時間填回問卷也沒特別提出身體精神健康狀況有特別,再者被告能夠清晰親自撰寫誓章指控原律師團隊及申請保釋陳詞。陳大律師回應被告是要在有壓力環境下其表現才會受到ADHD影響,相信每一個受審被告在庭上也有壓力。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 1430 宣布申請推翻認罪結果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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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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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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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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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3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請支持今天唯一的庭審

(截至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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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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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辯方D1, D3 & D7 律師呈上在盤問黃振強時用過的文件的目錄,方便陪審員查閱。

📍傳召PW3 污點證人 彭軍壕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在家中被拘捕,就本案共有五條控罪,第一條: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彭已經認罪;第二條交替控罪,彭無需答辯;第三條: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

2020年4月8日做咗一份無損權益口供(NPS),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彭回答無收過!控方呈上文件,問有無見過(無),問有無人解釋過(無)!

陪審員和彭軍壕離席

[09:3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6) 08:45 續審。

========
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日 第二日
第一份承認事實
【05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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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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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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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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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6/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3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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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盧(23)🛑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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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8/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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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80]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8/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案件背景:

控方陳詞指於案發當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的示威活動和集會。於當日22:00時至22:53時的事,即在旺角發生的非法集結、旺角站發生的暴動、以及太子站發生的暴動,亦有影像支持。

辯方不爭議上述內容。

📌D1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不同意D1投擲膠盾牌是意外,和沒有襲擊意圖,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1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顧及到控方證人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跣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

📌D3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不同意PW5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控方不同意辯方指,因控方希望法庭考慮當時片段顯示的所有動作,而擴闊檢控基礎。控方認為即使退一步,只考慮拉起王先生的行為,D3亦是阻礙警員的行為。

📌D3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PW5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5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 PW5的理據只是王先生身穿的衣束和逃走;

⁃ 案發當時,PW5並不知道犯案人士的衣著;

⁃ 王先生當時沒有裝備;

⁃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什至當時PW5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5卻不視她為犯案者;

⁃ 以案發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 PW5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他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

除上述外,辯方認為D3扶王先生的行為未必是阻礙。首先,相關時間亦十分短。此外,D3只是王先生爭脫時扶一把,PW5也表示這個行為對他的影響很輕微。

辯方認為法庭不應考慮其他10多人的行為,因為這會擴闊檢控基礎,事實上本案控罪也不包括這10人。

📌D5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指相關的警員可信,其證供受片段支持,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5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即使D5當時的身上物品是示威物品,但有否襲警才是重點。辯方認為本案證人與片段關鍵時刻有不能磨合之處,例如:

⁃ 片段見不到有人用拳和肘襲擎相關警員;

⁃ 相關警員的前方也沒有人襲擎他;

⁃ D5曾雙手抱頭跪地。警員表示D5襲擊他後雙手抱頭跪地。辯方認為這是匪而所思的。事實上當時警員並沒有馬上處理D5,是追捕其他現場人士。

⁃ 警員指D5用傘和手打他。辯方指片段顯示不到這些狀況,即使片段顯示到有用傘打的人身穿啡色手袖,但解像度低,不應將其視為犯案者。

除上述外,辯方希望法庭亦考慮到當時警員已經工作一段長時間。

📌D6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認為證人已如實交代他們如何處理雷射筆。進一步考慮到現場案發時環境混亂,例如出現暴動和雷射光束,這些可證明被告的意圖。

📌D6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表示本案證物鏈出現問題,因為:

⁃ 呈堂的證明照片無故多出眼罩;

⁃ 控方證人表明若果有示威裝備,一定會紀錄證物,但當時沒有紀錄眼罩;

⁃ 有控方證人銷毀片段,而他明知D6涉及「非法集結」罪而被捕;

⁃ 在警署搜身時,相關警員沒有紀錄眼罩,但後來有警員的口供首次提及眼罩;

⁃ 控方證人描述雷射筆的長度和粗度亦與呈堂的有分別。辯方認為當時有不少雷射筆被搜出,故警員有可能搞亂他人的雷射筆;和

⁃ 雖然相關警員有使用鎖櫃處理物品,但他沒有束起袋子

📌D11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並不接納被告的解釋,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11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指被告已經在庭上已解釋帶備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的原因,這些裝備亦是被妥當保存;被告也沒有使用這些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當時地鐵亦沒有封站,出入搭乘地鐵屬正常;此外被吿當時要在國內工作,基本上只有周末只可以處理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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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完結,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8114:30作裁決。
【06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6/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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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控方結案陳詞中,未完

1315 午休,14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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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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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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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2 彭軍壕

🔹控方主問
主控向彭軍壕確實見過「免予起訴書」,得到法律意見,叫彭在庭上閱讀,隨後彭表示明白。

彭於2020年1月17日被拘捕,1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022年10月3日在東區法院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交替控罪和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

▶️2014年認識吳xx
彭認識案中的吳xx、D2張、D4李、D5賴、D6許、張xx、和Hans,早在2014年認識吳xx,再識D6許,被招攬入吳的「鐵馬組」做前線,成員有D6許和Hans;2014年後無聯絡,2017有傾過偈,2019年6月吳xx打電話問彭在反修例有無出,回答放假會出,7.21之後一兩日,吳xx叫彭開會,佢想在7月27日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報仇,在D6許家樓下,康怡/康山附近,有彭、吳、許,開完會,陸續見返2014年識嘅人,7月27日前吳畀咗戰術背心、行山杖、防毒面具等器材,7月27日彭跟住吳班人入元朗,當日只係衝防線,完咗就各自離開;之後被招攬加入一個由大嚿(劉偉德)做金主嘅組織,成為其中一隊人,成員有吳(隊長)、彭、D6許、和Hans,另一隊係蜘蛛隊,Jack係隊長,唔知其他人。

8月27日,在旺角Red Mr 卡拉OK開會,大約夜晚11點去到,見到有吳xx、D6許、Hans,有兩個唔識,後知係張xx(阿文,Nelson),和黃振強,講有大行動,要人去台灣軍訓約兩個星期,由大嚿俾錢,另有6千元津貼,2千買機票,得知七月份已經有兩批人去咗台灣,九月係第三批。當時無講大行動嘅內容,只係講軍訓,由退役嘅陸戰隊隊員安排訓練,無講清楚內容,話會好辛苦,唔好當去旅行,諗清楚先好去。

▶️認人
去之前唔知有咩人去,去到台灣機場集合,就見到有吳xx、D2張、D5賴、D6許、張xx;主控問點知到“小熊維尼”就係D2張,和點知D2、D5的全名,彭解釋吳xx因應軍訓,開咗個「台灣按摩旅行團」TG群組,組員有小熊維尼,在法律文件知到佢全名,被補後在荔枝角收押所見過佢哋,件衫上面有全名,之後問警方證實。

▶️軍訓
9月16~28日,到咗台灣彰化縣,入住常生(教官)的宿舍,彭與D2張同房;訓練有跑步、游水、舉重、引體上升等增強體力活動,有用刀和搶槍嘅搏鬥技巧,有去健身中心、柔道館、war game 場,有兩三日在高架橋底練槍,用真槍射把,各人都有試(主控多次問係咪各人都有參與各項活動,似乎係有目的),亦在橋底試做汽油彈,用玻璃樽、汽油、毛巾嚟做,但無點火;另外吳試咗一個鋁熱彈,掟落一架荒廢嘅電單車度,有起火和溶解金屬,唔知佢點整。

有講炸彈嘅原材料,彭識嘅有:丙酮、鹽酸、硝酸銨、過氧化氫,只係由常生口講。

自由活動期間,吳、D5賴、張有3~4次講點樣破壞迫政府,每次會同唔同人講,彭就無參與,會行開,唔會主動同佢哋傾偈,就算同房D2都無講嘢。

軍訓期間,大嚿嘅軍師阿星出現咗3日,在宿舍帶咗頭盔、盾牌、口罩返香港。

[10:25~10:53] 小休

彭軍壕有用Telegram ,名稱小恨,@小恨2289;主控叫彭睇文件Jury Bundle 3,黃振強電話的TG內容,試圖解釋,但不成功。

9月30日,吳揾咗彭去西環皇后街,一間似係律師樓嘅地方開會,有大嚿、阿星、和另一唔識嘅男子,講到在嚟緊嘅遊行,會用真槍和炸彈對付警察,吳會整TATP(烈性炸藥),吳識人在美國,可以運槍到香港,但有一批被扣住咗,想在10月1日遊行用,但安全屋被警方監視,叫停咗計劃。

10月4日,吳在TG群組講構思掟鏹水彈,約彭在灣仔軒尼詩道一棟舊樓嘅旅館,租咗一間房,D5賴、D6許後到,吳、賴、許攞兩支750ml 鏹水、兩支洗石水上天台,預備在高空掟落去警察度,彭則落街買食物,預備一齊食,返到去見到鏹水仍然喺度,佢哋話終止咗,喪失時機,唔清楚點解。

到10月尾,吳在台灣群組講要低調,要保留實力,準備大行動;11月初吳通知彭,槍到咗,準備試槍;睇JB8,有“恨”和“接完紙鶴未”的TG私訊,彭估計“接完紙鶴未”係D5賴,因為“接完紙鶴未”在「行山討論區」出現,討論區有6個人:happy healer(黃振強)、恨(彭軍壕)、wing420(D6許)、接完紙鶴未(D5賴),吳、professor(Hans)。

11月15日,吳叫彭去揾Jack攞對講機,再去攞炸藥,先去荔枝角永明街恆昌工業大廈,在一單位內攞咗四部對講機,離開之前在一個箱內見到手槍物體。跟住去咗石塘咀街市,等咗約個多小時,在西環山道公廁出面草叢攞咗一袋嘢,入邊有兩包,每包約1公斤嘅黃色粉末ANFO,知道係混合肥料炸藥,仲有一條一米長浸過藥水嘅引線,跟住搭的士去咗炮台山富澤花園,畀咗吳攞上屋企。

▶️西貢試槍
11月16日22:15時,彭與D6許在太古城搭的士入西貢,23:30去到西灣亭,約24:00吳搭的士到;吳從背囊取出:3支裝滿子彈嘅Polymer80手槍,六個裝滿9mm子彈彈匣,一個空尖彈彈匣,一支AR15長步槍,20~30發5.56mm子彈,2kg ANFO 炸藥,兩部對講機。

整理好之後吳在涼亭放低一部對講機,打電話俾未到嘅人,話有一部對講機在涼亭,吳、許、彭就行咗上山等;
(主控引述TG對話中,有人可以提供無登記白二手電話,叫唔好開數據、Wi-Fi 、藍牙)
11月17日約00:30,等到D5賴、屠龍嘅D2張和D4李,會合之後由吳和許帶上山,行咗大概個半鐘,去到大浪村停低,離開咗大路行入隱蔽嘅地方,攞咗三支手槍出嚟上膛,彭就攞對講機行返出少少睇水,佢哋向前方草地開槍,聽到響咗五次,唔肯定係唔係每人試一槍。

見到吳有拍攝,控方播出三段TG中的影片,但彭唔能夠確定頭兩段;試完槍有執走子彈殼,無執彈頭,彈殼在沿途掉咗落海,再行多約20分鐘,在一個斜路試炸藥,彭行遠咗,睇唔清楚,見到吳點著引線,行返過嚟5米外,聽到好大爆炸聲,但乜都見唔到,試完向北潭坳行,到接近出口,吳取出手槍連15發子彈,俾咗D4李,去到北潭坳,叫咗兩部的士,吳、彭、許去港島,賴、張、李去九龍。

[12:30~12:55] 小休

11月17日晚,吳叫彭去幫張xx,彭搭的士去到公主道油站近愛民邨落車,因為封路,行到去近愛民邨搵張,幫佢睇水,張去接在下水道走出嚟嘅理大示威者。

過咗幾日,吳在TG講有槍手出咗事,一個槍手攞咗一支手槍,跟住失去聯絡,仲有嗰兩支又有問題,叫彭拎去畀維修員,但最終係由吳自己拎去。

講返轉頭在11月14日,D5賴提議去城大和浸大,爆開實驗室搵炸藥,同日晚上,張揸車接彭去,賴自己揸電單車去,先去城大學生宿舍,搵咗幾個學生,去浸大爆實驗室,再去城大,揾唔到要揾嘅嘢。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5/5)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6/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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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陪審團向法官表示已選出首席陪審團代表。

📎控方結案陳詞:(包括早上內容):
控方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連日審訊控方傳召共20名證人作供。被告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錄影會面保持緘默,這是他的權利陪審團不用作不利推測。控方主要倚賴一些直接證供及欠缺直接證供下作推斷。本案控罪元素不是要肯定所有細節,證人不是機械人不可能證供完全沒有瑕疵,陪審團需要考慮辯方所挑戰瑕疵/錯漏是否影響關鍵證供,證人依然可靠可信。舉例辯方盤問其一證物警員E03處理本案被告證物警員E01有沒有揸車,其答案記得沒有,同EO1作供有揸出現予盾,其實重召證人之後可知E01確認有揸車但因為同EO3不同隊,各自成咗不同車輛。
📍證人口供
PW1-3, PW4-6,PW7-9 分別為跟蹤監視、拘捕警員及接管調查錄影會面警員(本案被告及其他2人)
PW10-12為證物警員
PW13-15 證物鏈相關警員
PW16-20 專家證人
主控官簡述辯方挑戰地方,尤其對12月15日早上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前證物鏈連貫性。
📍口頭警誡及錄影會面
被告供詞為混合式,包含招認及開脫,控方不會接受開脫部份,因為多數出現矛盾不合理地方,而招認部份吻合警員及專家口供、現場環境證供及手機Telegram群組討論訊息,希望陪審團予以比重,已從控方證人供詞,就混合供詞控方立場是:
1)本案被告肯定有講過招認答案
2)照認是自願作出
3)招認內容是真確
📍控罪內容及元素滿足
本案只有一名被告,案情提及其他人參與串謀陪審團不用理會律政司如何處理其他人,只需考慮被告是否參與串謀認真去執行。主控針對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密碼而獲得通訊群組討論內容幾百項,指出內容認真地提及製造爆炸裝置如開關掣,計電器,亦討論測試,估算250克可以炸木屋,1000克可以炸水炮車,計劃內容亦提及用無人機等炸狗屋,製作化學品時要小心全程帶手套所有嘢唔好漏指紋包括膠袋。根據3人討論內容可見本案被告是統籌,負責買工具、找場地試爆、並找來其餘兩人仔細分工分別負責化學品及遙控裝置設計。

主控重申控罪只要有協議,計劃藉着爆炸去造成傷害,就算不成功行為已經構成罪行,因此本案被告雖然未能成功製造雷酸汞以致試爆不成功,計劃也因為被捕而終止,實際上已完全滿足干犯本罪行元素。

控方陳詞完

▪️案件管理
按進度,法官通知陪審團估計:
-明天星期二 辯方代表上下午分別作結案陳詞(代表預算3小時)
-星期三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星期四陪審團退庭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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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7/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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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3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3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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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9開庭

法官同雙方討論草擬陪審團指引框架

辯方開始結案陳詞

1306午休,下午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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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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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二日作供)

🔹控方主問
主控利用從吳xx 和D5賴 的電話中,撮取的Telegram 對話,指彭在昨日稱某訊息是來自D2張是錯的,應是來自吳xx。

轉述吳稱主要由D5賴負責揾炸彈材料,和聯絡整遙控裝置的人,上過3C 工作室試遙控,有用少量炸藥作測試,控方播出影片。

彭從一男子接收3支槍,收藏在摩星嶺橋底,日後取走兩支,一支交回該男子,一支畀咗吳。

12月7日中午,在旺角麥花臣球場接收一個大袋,與吳匯合後去華仁書院放低,晚上再回去組裝成一大一小炸彈,打算翌日使用,講述吳放炸彈的安排;12月8日早上,知道吳被拘捕,表示有人仍想進行計劃,但最終計劃腰斬。

主問完(詳情後補)

[13:1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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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辯方結案陳詞(包括上午內容)
辯方認為昨天控方提及罪行元素立場可能令陪審員hang 機,認為控方要有證據去證明至絕對肯定。以控罪之7個元素來講,辯方認為從TG訊息,小冷水現場檢獲及觀察同招認三項證據所考慮下多項控罪元素均未能滿足。
📍7個控罪元素(法官構思作指引)
1)藉着一個能進行遙距土製引爆裝置協議(「協議」)
2)該個能控制遙距爆炸的裝置是爆炸品
3)該協議下的爆炸性質相都可能導致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4)被告人及其他人士加入該協議
用遙控裝置造成可能導致傷亡及財物損失
5)被告人非法及意圖藉着該爆炸品(遙控裝置)導致人命傷亡及財產受傷害的爆炸
6)被告人有意圖達成該項協議
7)當被告人達成該項協議時候,是否想其他人付諸實行

📍Telegram 訊息證據
3人討論中徐xx 突然話收到電話需要電子磅,再談及重量100、250克及1千克是否同爆炸話題有關?三人對話中有時上聞不接下理,控方沒有確實證據突然出現之答問是否另有意思。被告同陳sir 對話中有截圖,文字話做10ml/cc ,不是幾多克,也冇證據物品是否用咗及提及殺傷力或破壞力如何。
三人對話中「十公斤真係有可能?」,「十公斤好難搵」「冇黑火就用易燃氣體」「試一次效果,放RB定狗屋」。以上對話完全沒有提到用雷酸汞及可以導致人命傷亡或嚴重財物損失效果。
其後「大鑊嘢」最多也只能證明有討論是爆炸造成傷害,但沒有提到使用遙控裝置。
總結1)訊息冇內容可以證明有協議實行爆炸計劃導致人命或財物嚴重受損;2)討論冇提到利用遙控去引爆3)冇證據提及重量是指爆炸品
📍小冷水證據
希望陪審團留意控方要證明去現場試用遙控引爆目的是計劃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物受嚴重傷害。
代表律師提出多項盤問時質疑事項如檢取粉末有冇調亂?落車再上山是否同一班人?本案被告點火後出白煙當時冇戴頭盔,為何冇證據頭髮驗到化學物?盾牌是何xx,為何爆炸品專家上山時見到是放在被告背囊側邊?有證人紀錄被告隨身有兩把鉗及兩個袋,其他證據為何只發現一個?黃色粉末袋有證人初時回答是「滿」其後改指扁扁地,有一位證人更指是白色。辯方以上想帶出證物鏈連鎖性存疑,究竟證人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專家證人搜出粉末驗不到控方強調作遙控爆炸品之雷酸汞,其實被告上山測試之物品是否只是煙霧彈?如是的話根本控方不能滿足舉證罪行元素
📍招認證供
被告到達青山警署時警員8634已比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被告知道自己權利冇即時要求律師陪同才進行錄影會面?根據青山警署流水簿顯示被捕當晚2329時有兩律師前來要求見被告不果,當中有否被阻撓引致沒有律師陪同下做了三次錄影會面?從被告第一及第二次錄影會面中分別問律師幾時到及會面中途多次停頓是否因為想等埋律師?是否合理推論其實被告一早要求見律師沒有被安排所以錄影會面中途問律師幾時到?此情況下招認比重應否考慮?
📍控方代表向法官表達不滿
今日辯方代表多次向陪審團指「控方立場」不是證據,要仔細考慮證據支持絕對肯定。法官同意控方立場只是案情,雙方陳詞只是分析供參考,不是證供,明天會向陪審團強調。
📍反駁/串謀行為
退庭前法官亦查問辯方今日提及控方有責任反駁辯方證供,這是從冇聽過的概念,郭大狀即指施君龍案,法官認為不相同要求郭大狀再找案例。另外法官明言郭大狀花了不少時間針對證物粉未不是被告身上,指「串謀」不用證明被告帶上山,只要合謀者有帶去執行協議已經滿足控罪元素,甚至是被告不在山上也可以是串謀,此點會在向陪審員作法律指引時表明。

1513今日完結,明天10:00繼續,法官將向陪審團就法律原則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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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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